2月7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印發并實施《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預防和制止平臺經濟領域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同志表示,《反壟斷法》適用于所有行業,對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平臺經濟領域也不例外。反壟斷執法機構將按照保護市場公平競爭、依法科學高效監管、激發創新創造活力、維護各方合法利益的原則,加強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監管。
????《指南》以《反壟斷法》為依據,共六章24條,包括總則、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和附則等內容。針對社會各方反映較多的“二選一”、“大數據殺熟”等熱點問題,《指南》明確,認定平臺經濟領域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通常需要先界定相關市場,分析經營者在相關市場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再根據個案情況分析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教授、數字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李三希此前在中國宏觀經濟論壇(CMF)宏觀經濟熱點問題研討會上表示,《指南》的出臺預示著平臺經濟的反壟斷監管時代的到來,各平臺經濟領域的經營者可能會面臨短期轉型陣痛,但最終整個行業會進入良性發展軌道。從長遠看,它將保障我國的數字經濟更加健康有序發展,不僅有利于在已有平臺經濟領域開展更為公平有效的競爭,還能更好地保護初創企業,促進具有競爭力的創新型企業不斷涌現。
????《指南》明確,平臺經濟領域壟斷協議是指經營者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協議、決定可以是書面、口頭等形式。其他協同行為是指經營者雖未明確訂立協議或者決定,但通過數據、算法、平臺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實質上存在協調一致的行為,有關經營者基于獨立意思表示所作出的價格跟隨等平行行為除外。
????對于“二選一”的判斷標準,《指南》明確了構成限定交易行為可以考慮的因素,其中包括平臺經營者要求平臺內經營者在競爭性平臺間進行“二選一”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為。同時,《指南》從懲罰性措施和激勵性措施兩個角度,進一步細化了判斷“二選一”等行為是否構成限定交易的標準:平臺經營者通過屏蔽店鋪、搜索降權、流量限制、技術障礙、扣取保證金等懲罰性措施實施的限制,因對市場競爭和消費者利益產生直接損害,一般可以認定構成限定交易行為;平臺經營者通過補貼、折扣、優惠、流量資源支持等激勵性方式實施的限制,如果有證據證明對市場競爭產生明顯的排除、限制影響,也可能被認定構成限定交易行為。
????對于“大數據殺熟”的判斷標準,《指南》明確了構成差別待遇可以考慮的因素,其中包括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基于大數據和算法,根據交易相對人的支付能力、消費偏好、使用習慣等,實行差異性交易價格或者其他交易條件。關于認定交易相對人是否“條件相同”,《指南》特別規定,平臺在交易中獲取的交易相對人的隱私信息、交易歷史、個體偏好、消費習慣等方面存在的差異不影響認定交易相對人條件相同。實踐中,如果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對不同的消費者實施不同的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可能構成差別待遇行為。
????圍繞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集中,《指南》在申報標準方面區分不同類型的平臺經營者營業額的計算方式,明確協議控制架構的經營者集中屬于反壟斷審查范圍。《指南》強調,經營者集中未達到申報標準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將依法調查處理。同時,《指南》明確了評估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集中的競爭影響可以考量的因素,以及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附加限制性條件的類型。
????此外,《指南》專章對依法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作出規定,細化平臺經濟領域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表現形式,要求對制定涉及平臺經濟領域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