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外資準入負面清單禁止投資領域業務的境內企業到境外上市應經審核同意
????12月27日,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發布《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和《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在主要變化上,今年提高了外資準入負面清單精準度,明確從事外資準入負面清單禁止投資領域業務的境內企業到境外發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應當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境外投資者不得參與企業經營管理。
????據發改委有關負責人介紹,2021年版全國和自貿試驗區外資準入負面清單進一步縮減至31條、27條,壓減比例分別為6.1%、10%。今年主要有四方面變化:一是進一步深化制造業開放;二是自貿試驗區探索放寬服務業準入;三是提高外資準入負面清單精準度;四是優化外資準入負面清單管理。
????在深化制造業開放上,汽車制造領域,取消乘用車制造外資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國內建立兩家及兩家以下生產同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的限制。廣播電視設備制造領域,取消外商投資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及關鍵件生產的限制,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管理。本次修訂,實現了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制造業條目清零。
????在自貿試驗區探索放寬服務業準入上,市場調查領域,除廣播電視收聽、收視調查須由中方控股外,取消外資準入限制。社會調查領域,允許外商投資社會調查,但要求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人代表應當具有中國國籍。
????在優化外資準入負面清單管理上,為做好外資準入負面清單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銜接,在負面清單說明部分增加“境內外投資者統一適用《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有關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提高外資準入負面清單精準度上,2021年版外資準入負面清單在說明部分增加了“從事外資準入負面清單禁止投資領域業務的境內企業到境外發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應當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境外投資者不得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其持股比例參照境外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有關規定執行”的新條款。
????上述有關負責人表示,新條款為從事負面清單禁止投資領域業務的境內企業到境外上市提供了政策空間,是提高外資準入負面清單管理精準度、包容性的一項具體舉措。同時,明確該類企業赴境外上市需要滿足外資不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和股比符合規定兩個條件,體現了統籌發展和安全的要求。區分存量和增量,對于個別存量境外上市企業已突破外資持股比例的情況,不要求調減境外已發行股份或外資已持有A股份額。
????上述負責人指出,在上述條款中“應當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系指審核同意境內企業赴境外上市不適用負面清單禁止性規定,而不是指審核境內企業赴境外上市的活動本身。國家支持企業依法合規選擇國際國內兩個市場進行融資,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
????上述負責人還指出,在上述條款中“境外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有關規定”,系指境外投資者通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股票市場互聯互通機制等投資境內證券市場相關規定。對于從事負面清單禁止領域業務的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境外投資者持有同一企業的境內外上市股份合并計算。
????從事外資準入負面清單禁止領域業務的境內企業應如何申請境外發行上市?上述負責人對此說明,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監管由證監會牽頭。境內企業向證監會提交境外上市申請材料后,如涉及外資準入負面清單禁止領域等事項,證監會將征求行業或相關領域主管部門的意見,依規推進相關監管程序。有關具體情況,企業可以向證監會進一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