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深圳證監局聯合發布《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與股市的“陸股通”、“港股通”類似,跨境理財通也分為“北向通”和“南向通”。根據意見稿,跨境理財通將設定額度上限。目前,“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總額度暫定為1500億元人民幣。“北向通”跨境資金凈流入額、“南向通”跨境資金凈流出額上限,均不超過試點總額度。
????同時,“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還對單個投資者實行額度管理,投資額度為100萬元人民幣。
????投資門檻方面,開展“南向通”業務的內地投資者需滿足三大條件: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是具有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戶籍或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連續繳納社保或個人所得稅滿5年;三是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最近3個月家庭金融凈資產月末余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或者最近3個月家庭金融資產月末余額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南向通”業務可購買的投資產品,由港澳管理部門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內地投資者開展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時,若出現提供虛假或隱藏重要事實的資料;違反賬戶開立相關規定;涉嫌洗錢、恐怖融資、逃稅;使用非自有資金購買投資產品,代他人理財、募集他人資金或使用其他非自有資金進行投資;存在使用所購買的投資產品進行質押融資等擔保行為;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等,內地合作銀行將會視情節暫停或取消其購買“跨境理財通”產品資格。
????銀行展業條件方面,意見稿規定,內地代銷銀行和內地合作銀行應滿足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注冊法人銀行或設立分支機構;具備3年以上開展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的經驗;建立“跨境理財通”投資者權益保護及投訴糾紛解決相關機制等五大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