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順利推進,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8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從增強為本次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覺性、依法保障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順利推進、依法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依法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等方面提出了十條舉措。
一是針對本次改革舉措提出了配套司法保障意見。為保障發行制度改革和順利推進深圳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建設,《意見》第三條規定,對在創業板以試點注冊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所涉有關證券民商事案件試點集中管轄,將證券發行糾紛、證券上市合同糾紛、證券欺詐責任糾紛等一審民商事案件,指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試點集中管轄。為體現改革要求,《意見》第四條提出,證監會、交易所制定的創業板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人民法院可以在案件審理時參照適用。
為避免《意見》與去年發布的科創板司法保障意見重復,《意見》第五條規定了“互相適用”原則,即《意見》未規定的,人民法院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
二是為全面落實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要求,提出了有針對性的司法制裁措施。在刑事審判方面,《意見》第六條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修改精神,提出支持依法加大對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責任的力度,并對依法從嚴懲治申請發行、注冊等環節易產生的各類欺詐和腐敗犯罪,提出了具體舉措,還對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的修改完善以及典型案例的發布提出了要求。
在民商事審判方面,《意見》第七條重點圍繞創業板信息披露特點,厘清不同責任主體對信息披露的責任邊界,區分不同階段信息披露的不同要求,嚴格落實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人員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和證券中介機構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核查把關責任;嚴格落實《證券法》第二百二十條確立的“民事賠償優先原則”,違法違規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全部民事賠償款和繳納罰款、罰金、違法所得時,其財產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三是以證券集體訴訟為中心對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出了司法改革舉措。《意見》第八條立足于完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圍繞暢通投資者維權渠道和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兩大價值導向,鼓勵各級法院進一步細化和完善證券代表人訴訟各項訴訟程序安排,并要求進一步加強與證券監管部門、投資者保護機構的溝通協調。《意見》第九條強調持續深化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通過訴調對接、先行賠付等方式,健全“示范判決+委托調解”機制,及時化解證券糾紛,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意見》第十條指出,人民法院在處理新舊制度銜接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糾紛時,要準確把握存量與增量的關系,尊重新舊制度銜接的制度安排,審慎評估、依法處理相關案件。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意見》的發布實施,將有效保障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順利推進,促進資本市場重大改革措施行穩致遠,有助于建設一個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完善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