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法治興則市場強,法治衰則市場弱。
剛剛過去的2022年,中國資本市場法治建設既有填補空白的制度出臺,也有提高落地可行性的法規成文;既有接軌國際化的探索,也有司法體制的創新。投資者保護力度也因此不斷加強,投資者權利救濟渠道得到進一步暢通。只有持續提高中國特色現代資本市場法治水平,才能增強資本市場的韌性與活力。
證券時報記者 譚楚丹
資本市場的高質量發展,離不開法治的保駕護航。
2022年,國內資本市場在提高直接融資比重、高水平對外開放等方面取得了長足進步。與此同時,在推進法治化進程方面,資本市場也迎來了新突破。
證券時報記者通過對2022年度資本市場中發生的具有重大影響力的法律事件進行盤點,以此記錄歷史進程中資本市場的另一面。
最高院:
定調證券虛假陳述
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下稱“《規定》”)正式頒布實施。《規定》進一步細化和明確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及追究機制等各項主要內容。《規定》看點頗多,主要有五方面:
第一,取消原司法解釋規定的行政刑事前置程序,及時全面保障受損投資者訴權。
第二,明確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未按規定披露等虛假陳述行為的界定,規定預測性信息安全港制度,對虛假陳述認定中實施日、揭露日、重大性和交易因果關系等關鍵內容進行優化完善,有利于司法實踐操作。
第三,細化對董監高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獨立董事、保薦承銷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等主體的過錯認定標準及免責抗辯事由,回應市場關切并穩定市場預期。
第四,強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責任以實施精準“追首惡”,規定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的責任以規制“忽悠式”重組,追究幫助造假者責任以遏制虛假陳述行為的外圍協助力量,阻卻保薦承銷機構等補償約定以促成其全過程勤勉盡責,壓實相關責任主體的責任。
第五,優化基準日及基準價制度,在傳統誘多型虛假陳述的基礎上補充規定誘空型虛假陳述的損失計算方法,規定多賬戶交易損失計算的處理方法,明確損失因果關系認定相關內容,系統完善損失認定規則。
《規定》的實施,是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項成果,標志著我國證券虛假陳述訴訟開啟新的時代,有助于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督促市場參與各方歸位盡責、暢通投資者權利救濟渠道。
期貨市場:
三十年發展首迎大法
1990年,隨著鄭州糧食批發市場開業,中國期貨市場發展正式拉開序幕。三十多年間,中國期貨市場從無到有,從弱到強。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下稱“《期貨和衍生品法》”),期貨市場開啟新的篇章。
《期貨和衍生品法》重點規范期貨市場,兼顧衍生品市場;加強市場風險防控,維護國家金融安全;構建交易者保護體系,加大普通交易者保護力度。同時,發揮期貨市場功能,增強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比如專門規定采取措施推動農產品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發展,引導國內農產品生產經營。
在總結提煉既有經驗的基礎上,《期貨和衍生品法》為改革創新預留空間,比如在品種上市機制、期貨公司業務范圍、保證金多樣化等方面做出了創新性安排。
此外,《期貨和衍生品法》構建期貨市場對外開放的新格局,制定填補涉外期貨交易法律制度的空白,明確了法律的域外適用效力。同時,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與境外監管機構建立跨境監管合作機制,進行跨境監督管理的框架和原則做了安排。
《期貨和衍生品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期貨市場法治化建設邁上新臺階,為打造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的期貨市場提供法治保障,對活躍商品流通、防控金融風險、提高企業風險管理水平、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中美審計監管合作:
取得實質性進展
近年來,中概股面臨的政策環境和市場環境頗不理想,自2020年美國出臺《外國公司問責法》后,多家中概股公司被列入有退市風險的清單。這背后與中美跨境審計監管博弈相關,雙方主要聚焦點在中概股是否應該把審計底稿交給美國監管機構。
在歷時多年的“審計底稿”博弈后,中美兩國在審計監管方面終于實現歷史性突破。2022年8月26日,中國證監會、中國財政部與美國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CAOB)簽署審計監管合作協議,合作協議范圍包括協助對方開展對相關事務所的檢查和調查。其中,中方提供協助的范圍也涉及部分為中概股提供審計服務且審計底稿存放在內地的香港事務所。同時明確協作方式,美方須通過中方監管部門獲取審計底稿等文件,在中方參與和協助下對會計師事務所相關人員開展訪談和問詢。
2022年12月15日,PCAOB發布報告,確認2022年度可以對中國內地和香港會計師事務所完成檢查和調查,撤銷2021年對相關事務所作出的認定。
PCAOB對中概股的會計師事務所完成底稿審查,具有標志性意義,業內普遍認為這意味著中概股退市風險得以消除。隨著中美審計監管合作取得實質性進展,未來雙方有望達成常態化合作機制,達成更加穩定、可預期的國際監管合作環境。
退市新規:
行政訴訟第一案出爐
隨著資本市場改革持續推進,全面注冊制時代將要到來。如何加速形成A股優勝劣汰的生態,如何保障退市制度的實施以及對投資者進行保護,需要有力的法治保障。
2022年9月9日,上海金融法院公開審理廈華電子訴上交所終止上市決定一案,并當庭作出一審判決。此案是全國首例上市公司因不服依退市新規作出的終止上市決定而訴請撤銷的案件,也是上交所首例因退市決定被訴的行政案件。
據了解,因2020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1億元,廈華電子股票自2021年5月6日起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2022年4月29日,廈華電子披露2021年報和審計機構出具的《專項核查意見》,公司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為-623.77萬元,營業收入1.52億元,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或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后的金額為0元。上交所認為,上述情況屬于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第9.3.11條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
廈華電子不服,認為2018年以來公司即以農產品進口為主營業務,在2021年度相應營業收入核查中,應當被認定為主要營業收入。
上海金融法院認為,上交所的相關規則對“主營業務收入”的認定標準作了相應規定。審計機構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出具專項核查意見,對核查過程予以明確說明。上交所結合廈華電子在公開市場的披露文件,認定廈華電子2021年度營業收入在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或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后的金額為0元,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上海金融法院當庭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廈華電子的訴訟請求。
該案件的判決,有助于保障退市新規的正確實施,促進資本市場改革在法治軌道上穩步推進。嚴格落實退市制度,建立上市公司優勝劣汰的良性循環機制,需要通過不同個案不斷積累,逐步厘清各方的權利義務細節,從而實現退市機制的常態化。
民事賠償優先:
在“標桿式”案件中踐行
盡管《證券法》明確違法行為人財產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在實踐中違法行為人在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追究下繳納罰沒款后,剩余財產往往難以支付民事賠償款,導致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無法落實。
如何打通執行的“最后一公里”,加強投資者的權益保護,成為市場各方的努力方向。
2022年9月29日,上海金融法院對投資者訴鮮言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責任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時任匹凸匹實控人、董事長的鮮言采用連續買賣、洗售、虛假申報、利用信息優勢操縱等四種手法,于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操縱匹凸匹股票。中國證監會在2017年3月對其開出34億元的史上最大個人罰單。2020年12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鮮言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處以有期徒刑3年4個月,罰金1000萬元并追繳違法所得。
之后,在鮮言操縱期間買賣標的公司股票發生損失的13名投資者,主張要求鮮言賠償包含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印花稅等在內的全部經濟損失。上海金融法院判令鮮言賠償13名投資者損失,共計470萬余元。不過,鮮言表示,在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追究下,已無力承擔該案民事賠償責任。投資者勝訴可能面臨無財產可供執行的風險。上海金融法院依據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對鮮言操縱證券市場刑事案件中相應款項進行相應保全。
上述案件是全國首例落實民事賠償責任優先的證券侵權案件,讓證券法的該項原則首次在行政、刑事、民事立體追責中得以實現。同年,證監會、財政部也在推動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落地。2022年7月證監會、財政部聯合發布《關于證券違法行為人財產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違法行為人所繳納的行政罰沒款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具體工作機制。
在監管看來,通過將違法行為人已繳納的行政罰沒款作退庫處理,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是落實《證券法》規定的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的一種可行機制安排。
全國首例落實民事賠償責任優先的證券侵權案件,是強化投資者權益保護的一個“標桿式”案件,對于維護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和提升投資者信心具有重要意義。而證監會、財政部聯合出臺的規定,也同樣最大程度地實現中小投資者權利救濟。
IPO招股書:
成功探索律師撰寫首單
2022年10月10日,科創板IPO企業富創精密成功上市,成為中國證券業史上首單由律師撰寫招股書的IPO項目。
圍繞律所撰寫IPO招股書的討論由來已久。早在2012年,證監會發布《關于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倡和鼓勵具備條件的律師事務所撰寫招股說明書。但由于該意見彼時引起較大爭議,后來沒有落地。
2022年1月28日,證監會出臺《關于注冊制下提高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質量的指導意見》,其中明確“律師可以會同保薦人起草招股說明書,提升招股說明書的規范性”。
根據公開資料,富創精密招股說明書撰寫及驗證筆錄的編制律師共有5位,均來自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分別為唐周俊、顧平寬、慕景麗、蘇付磊、劉允豪,其中唐周俊及顧平寬均為權益合伙人,慕景麗為非權益合伙人。
該項目的法律費用也創下了歷史紀錄。據悉,此次IPO發行費用合計2.63億元,其中保薦及承銷費為2.07億元,律師費高達3750萬元,遠高于審計及驗資費1278.30萬元。該筆IPO的法律費用在A股IPO市場中錄得歷史新高。
律師撰寫IPO招股書,打破了招股書由保薦機構主筆的常態,有望掀起中介機構服務市場的一輪洗牌。這既是一次向國際化接軌的探索,是律師專業角色歸位的體現,也是厘清各中介機構職責邊界的嘗試。
個人養老金:
制度設計助力元年開啟
2022年是個人養老金推出的元年。隨著人口老齡化進程加快和居民財富的穩健增長,居民養老需求正在提升。
2022年4月,作為頂層制度設計的《關于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正式發布,提出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有序發展的原則,確立政府政策支持、個人自愿參加、市場化運營的個人養老金制度框架。
2022年10月26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聯合印發《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標志著個人養老金制度進入落地實施階段,明確個人養老金繳納額度和參加流程。11月3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出臺《關于個人養老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明確自2022年1月1日起對個人養老金實施遞延納稅優惠政策。11月18日,《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個人養老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印發。同日,證監會發布個人養老金基金名錄和個人養老金基金銷售機構名錄。至此,銀行、理財公司、基金公司、證券公司一同逐鹿萬億個人養老金市場。11月25日,個人養老金制度在36個先行城市(地區)正式實施運作。先行試點的部分城市的居民可以購買符合規定的理財產品、儲蓄存款、商業養老保險、公募基金等個人養老金產品。
個人養老金制度的推進實施,是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養老保險需求的必然要求,讓老年人生活更有品質、更有保障;也是促進社會保障事業高質量發展、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
跨省金融法院:
成渝金融法院橫空出世
一直以來,“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是國家戰略的一項重要任務,旨在打造內陸開放戰略高地,在西部形成高質量發展的增長極。
為服務保障國家金融戰略實施,維護金融安全,促進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健康發展,“成渝金融法院”橫空出世,這是我國第一家跨省級行政區域設立的金融專門法院。
2022年2月28日,根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通過的《關于設立成渝金融法院的方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關于設立成渝金融法院的決定》。9月28日,成渝金融法院正式揭牌。
202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下稱“《管轄規定》”),對四川、重慶兩地各級法院金融案件的審級關系作出重新劃分,進一步明確成渝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轄范圍。
根據《管轄規定》,成渝金融法院對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屬于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范圍內的金融案件,做到“應管盡管”。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北京金融法院和上海金融法院管轄案件范圍中不包含境外衍生品交易活動引起的侵權案件,但成渝金融法院的《管轄規定》增加了境外衍生品交易活動的案件管轄。
2023年1月3日,成渝金融法院受理首案。據悉,一審案件案由為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二審“首案”則是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在成渝金融法院設立前,我國還沒有跨省設立的專門法院,成渝金融法院的設立是一次完善中國特色金融司法體系的創新,是對跨省管轄模式的一種有益探索。金融案件信息繁雜、涉及主體廣、專業性強,跨省設立的金融專門法院,可能更符合金融市場本身的運行特點。
銀行間債市:
首例虛假陳述一審宣判
銀行間債券市場是否適用《證券法》及其司法解釋,一直存在爭議。2022年12月30日,北京金融法院對一起銀行間債券市場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作出的一審判決,給出了方向。
據悉,2016年8月大連機床集團發行5億元超短期融資券,主承銷商為興業銀行,審計機構為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評級機構為聯合資信評估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顧問為遼寧知本律師事務所。同月,大連機床集團向藍石資產按1%進行返費。藍石資產指示其擔任投資顧問的資管產品買入案涉債券。
后來,大連機床集團財務危機爆發,案涉債券于2016年11月29日構成交叉違約。藍石資產損失5億余元,認為“16大機床SCP002”信息披露文件的虛假陳述是導致其投資損失的根本原因,應由大連機床集團和各中介機構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終,北京金融法院根據案涉債券各參與方對損失的過錯程度,虛假陳述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酌情確定興業銀行在大連機床集團賠償責任10%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承擔4%范圍內的連帶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承擔6%的連帶賠償責任。北京金融法院還指出,藍石資產是專業的機構投資者,是理性投資人,其投資決策雖在一定程度上受虛假信息披露的影響,但其注意義務有別于普通投資人。
首例銀行間債券市場虛假陳述案具有重要的示范意義,其明確認定銀行間債券市場屬于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發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虛假陳述案件應適用《證券法》及其司法解釋。同時,強調“買者自負”,專業機構投資者更要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并在此基礎上作出理性投資決策,平衡了“買賣”各方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