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宣昌能在第四屆外灘金融峰會上表示,人民銀行一直高度重視綠色金融、轉型金融的研究與實踐。2016年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下,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和完善綠色金融體系,有效發揮其資源配置、風險防范和價格發現三方面功能,為全球氣候治理和綠色金融發展提供了重要的中國方案。人民銀行作為G20可持續金融工作組聯席主席,與相關各方密切協作,牽頭制定了《G20轉型金融框架》。我們將與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金融機構等市場主體一道,推動綠色金融與轉型金融有效銜接,將綠色金融的成功做法和經驗推廣應用到轉型金融領域。
宣昌能表示,推動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要注意處理好“破”與“立”的關系,處理好自愿性與強制性的關系以及標準制定和監管約束的關系。
他說,我國受資源稟賦、經濟發展階段等因素制約,對化石能源依賴程度較高,低碳轉型任務更重、更具挑戰性。個別地區在推動能源轉型過程中,存在“未立先破”的現象,未能處理好穩和進的關系。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堅持穩中求進、先立后破,統籌好當前與長遠,妥善處理能源轉型、經濟發展、民生保障之間的關系。金融機構應持續提高對綠色低碳經濟活動的識別能力,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相關金融風險,避免簡單機械的“去煤化”和“運動式”減碳,助力綠色低碳發展行穩致遠。
同時,要注意自愿性與強制性的關系。近年來,在各國綠色金融政策和制度體系逐步完善過程中,部分金融機構先行探索,自愿提出和遵守負責任銀行原則、《“一帶一路”綠色投資原則》、赤道原則等倡議,為更多金融機構發展綠色金融業務提供了寶貴借鑒,其中一些做法被政策制定部門接受。因此,金融機構和企業應當自律,強化碳核算和環境信息披露的意識和能力,尤其是大型金融機構更要走在前列,不但做好自身碳核算和環境信息披露,還要帶動所投資企業逐步做好相關工作。監管部門要推動逐步實現強制、全面、定量的環境信息披露,探索建立碳核查第三方機構專業資質認證和核查評價標準,切實提高數據質量和可信度。
宣昌能表示,標準制定和監管約束是實現綠色金融高質量發展的“兩只手”。標準制定是實現事前“引導綠”的重要抓手,監管約束旨在劃定“負面清單”和行為“紅線”,二者缺一不可。綠色金融不僅是體現支持綠色低碳發展、應對氣候變化的加分項,還是防止不轉型和慢轉型的約束項。應通過強化金融監管、開展氣候風險壓力測試等手段,引導金融機構按照碳達峰碳中和時間表和路線圖要求,不斷提升綠色金融能力水平,支持經濟有序低碳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