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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私募,驚現“天價”索賠
2024-03-24 22:38:51來源:上海證券報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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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私募行業的人才糾紛仍在演繹。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的民事判決書顯示,某量化私募的前員工胡某,因在競業限制期限內入職另一家量化,而被“天價”索賠370萬元,其中還牽扯到了“臥底”。最終,法院判定胡某確實違反了競業限制并應賠償量化私募違約金30萬元。


在業內人士看來,量化私募前些年的突飛猛進使得行業人才隊伍快速擴張,人才糾紛不可避免。對于管理人來說,如何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是必答題;對于量化人才來說,在合法合規的基礎上維護自身利益也是必修課。



離職后被索賠370萬元


胡某與前公司(下稱“某量化私募”)的故事要從2016年說起。


2016年5月,胡某入職某量化私募擔任策略研究員,基本工資為3500元/月,其他津貼補貼13166.67元/月,雙方簽訂有《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5月9日至2019年5月8日。


入職后,胡某和某量化私募還簽訂了《員工競業限制協議》及《員工保密協議書》,約定胡某與該私募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的12個月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公司有競爭的業務,即不得為任何從事程序化交易或量化交易的私募、公募、自營機構等工作。競業協議還約定,胡某如違反協議,應當一次性向該私募支付違約金,金額為整個競業限制期限內補償金總額(包括已付和未付部分)的20倍。同時如果胡某不履行保密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在已離職的情況下,需要一次性向公司支付違約金200萬元。


2017年9月,胡某便從某量化私募離職,雙方再次簽訂了一份《員工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期限為10個月。胡某離職后,該公司向胡某支付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共計80747.19元。


不過,事情并未到此結束。


某量化私募發現,胡某于2017年9月入職某匯公司。據悉,某匯公司成立于2015年,法定代表人為張某,系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量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某量化私募2021年以胡某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為由,要求胡某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80747.19元,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1614943.8元,并支付因其違約行為給公司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200萬元,合計近370萬元。


“臥底”戲碼上演?


備受關注的是,胡某究竟有沒有違反競業限制呢?胡某口中的“臥底”——申某提供了關鍵線索。


據悉,申某于2018年4月13日至2019年4月13日期間任職于某匯公司,從事量化投資研究工作。他表示,自己入職某匯公司時,胡某便已在某匯公司就職,并且是策略開發負責人,兩人是被領導與領導關系。


申某從某匯公司離職后,于2019年10月8日入職某量化私募,胡某在某匯公司任職的消息也被知曉。某量化私募認為,2018年4月,胡某尚處于競業限制期限內,且某匯公司系專業從事程序化交易和私募基金管理的公司,具有同業競爭關系,因此向胡某提出索賠。


對此,胡某反駁稱,一方面,自己從某量化私募離職后,先去了一家不相關的公司工作兩年,于2019年10月離職后才入職某匯公司。而且申某與某量化私募存在利害關系,是其委派至某匯公司的“臥底”;另一方面,自己在某量化私募的年收入超過30萬元,而公司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80747.19元遠低于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不符合競業限制的法律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無效。


對此,法院認定,胡某以雙方約定競業限制補償金過低為由主張協議無效,該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某量化私募依約向胡某支付了經濟補償。而且綜合證據來看,胡某確實在競業限制期限內入職了某匯公司,違反了雙方有關競業限制禁止的相關約定,其應對此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不過,違約金標準則應結合胡某的違約情節、收入狀況、在職時間及所在地區經濟水平等因素予以綜合考量,因此判定胡某賠償某量化私募違約金30萬元。


人才之戰已經開打


事實上,去年以來量化私募行業的人才糾紛頻現,在多位業內人士看來,這背后是行業人才之爭愈演愈烈的趨勢。


第三方平臺統計數據顯示,2020年初,百億級量化私募數量只有5家,而如今量化私募管理規模早已突破萬億元,百億級量化私募數量增至30家。


“經過前些年的快速發展,頭部機構之間的策略水平相差已不那么懸殊,但在規模擴張過程中如果人才梯隊建設沒有跟上,策略迭代效率會下降,公司就很容易被市場拋棄。這種競爭壓力時刻提醒我們,要不斷增強團隊實力,努力保持不掉隊。”某百億級量化私募創始人坦言,如果投研人才尤其是核心崗位人才離職,那么量化私募確實會較為謹慎,要求其嚴格遵守競業協議,甚至會派專人進行觀察,這一過程免不了產生較多人才糾紛。


在此背景下,量化私募不斷提升自身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能力。比如,提供有競爭力的薪酬和股權激勵,關注人才的職業發展規劃,提供順暢的晉升路徑,營造和諧的工作氛圍等。


另外,多位量化私募法務合規人士坦言,對于量化人才來說,一方面要對競業限制協議有所了解,將口頭承諾盡力落實在合同中,以保護自身權益;另一方面,需嚴格遵守合同約定,避免出現胡某類似的賠償問題。

責編:展   雪   校對:孫潔華   圖編:周   洋

審讀:朱建華   監制:浦泓毅   簽發:林艷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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