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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煙草專賣局修訂印發《電子煙交易管理細則》
2024-09-02 15:21:41來源: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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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 據國家煙草專賣局9月2日消息,為深入貫徹落實《電子煙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電子煙交易管理,規范電子煙生產流通秩序,保障電子煙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國家煙草專賣局修訂印發了《電子煙交易管理細則》。

  修訂后的《電子煙交易管理細則》共六章三十條,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將有關交易主體統一規范的名稱以及解釋說明內容統一列入附則中,對交易類型的描述進行了重新梳理,完善了總量管理的具體內容,新增和簡化了部分管理要求,并刪除了與交易管理無關的純平臺技術性處理內容。

  全文如下:

電子煙交易管理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電子煙交易管理,規范電子煙生產流通秩序,保障電子煙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電子煙管理辦法》(國家煙草專賣局公告2022年第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電子煙產品和電子煙原料等交易(以下統稱電子煙交易),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全國電子煙交易工作。

  各省、市、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電子煙市場主體的電子煙交易活動。

  第四條電子煙交易遵循平等、公平、誠信、規范原則。推動電子煙交易商流、物流、資金流、信息流的全流程管理,并將交易數據作為市場規范管理、狀態評價和有效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交易類型

  第五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以下簡稱平臺)。

  依法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電子煙用煙堿原料銷售企業、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霧化物生產企業、電子煙生產企業(含產品生產、代加工、品牌持有企業等,下同)、電子煙批發企業(含電子煙進口經營企業)、電子煙零售經營主體等各類電子煙市場主體應當通過平臺進行交易。

  進出口電子煙產品、霧化物和電子煙用煙堿應當按有關規定通過平臺進行備案。

  第六條電子煙交易分為:

  (一)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與電子煙用煙堿原料銷售企業之間的電子煙用煙堿原料交易;

  (二)霧化物生產企業與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之間的電子煙用煙堿交易;

  (三)電子煙生產企業與霧化物生產企業之間的霧化物交易;

  (四)電子煙產品生產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與電子煙產品生產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之間的電子煙產品委托加工交易;

  (五)電子煙批發企業與電子煙產品生產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之間的內銷電子煙產品交易;

  (六)霧化物生產企業與電子煙進口經營企業之間的進口電子煙用煙堿交易,電子煙生產企業與電子煙進口經營企業之間的進口霧化物交易;

  (七)電子煙零售經營主體與電子煙批發企業(含電子煙進口經營企業)之間的電子煙產品交易;

  (八)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電子煙管理辦法》確認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商品管理

  第七條通過技術審評的電子煙產品納入平臺上市銷售并實施動態管理。上市銷售的電子煙產品與通過技術審評的產品信息應當保持一致。

  第八條電子煙產品的基礎信息,由電子煙產品生產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電子煙進口經營企業在平臺上進行維護。

  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的基礎信息,由霧化物生產企業、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電子煙進口經營企業在平臺上進行維護。

  通過平臺交易的電子煙用煙堿原料的基礎信息,由電子煙用煙堿原料銷售企業在平臺上進行維護。

  第九條堅持市場決定價格,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場調節的電子煙產品價格形成機制。

  國產內銷電子煙產品出廠價、建議零售價由電子煙產品生產企業和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自主確定,批發價由電子煙批發企業結合經營管理成本、國家稅收政策等因素,在出廠價的基礎上合理確定。

  進口電子煙產品進口價、建議零售價由電子煙進口經營企業與外商協商確定,批發價由電子煙進口經營企業結合經營管理成本、國家稅收政策等因素,在進口價的基礎上合理確定。

  同一規格電子煙產品實行全國統一銷售價格,并在平臺上公開。

  產業鏈各環節經營利潤應當處于合理區間,電子煙產品價格總水平保持基本穩定。

  第十條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的價格實行市場調節。

  第十一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電子煙用煙堿原料價格政策和標準,并根據價格標準在平臺上對價格區間進行維護。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和電子煙用煙堿原料銷售企業在價格區間內協商確定具體交易價格,形成價格備案。

  第十二條電子煙產品生產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電子煙批發企業(含電子煙進口經營企業)如需調整電子煙產品價格,應當至少提前三個月通過平臺公示調價信息。

  第十三條電子煙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或檢查中存在問題的,按照有關規定及要求執行。

  第四章合同與訂單管理

  第十四條電子煙交易雙方應當在平臺上簽訂交易合同。

  合同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會員名稱、會員代碼、許可證號、地址、聯系方式,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格、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合同簽訂時間、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支付方式、運輸方式、合同效力、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廉潔協議等條款。

  電子煙用煙堿原料交易合同條款及內容還應當符合煙草專賣品交易管理的相關規定。

  電子煙零售經營主體與電子煙批發企業(含電子煙進口經營企業)之間的電子煙產品交易,以訂單形式進行確認,電子煙零售經營主體選擇商品并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

  第十五條各類交易的貨款結算均應當在平臺上進行。電子煙零售經營主體應當在下單后實時結算貨款,其他交易的買受人應當按合同約定的支付時限支付貨款。

  第十六條各類交易主體應當根據電子煙物流管理相關要求及合同約定,開展倉儲、分揀、運輸等物流業務,在約定時限內將電子煙產品或電子煙原料運送至雙方協商的物流倉庫或地點,并做好各類數據、信息的采集和上傳工作。

  第十七條電子煙產品、霧化物和電子煙用煙堿售出后如有質量問題,買受人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通過平臺申請退貨。

  第十八條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年度累計電子煙用煙堿原料采購量不得超過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向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下達的年度電子煙用煙堿原料采購計劃總量。

  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霧化物生產企業、電子煙生產企業的年度累計平臺交易量應當符合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總量管理要求。

  霧化物生產企業、電子煙生產企業進口電子煙用煙堿、霧化物年度購進量不得超過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電子煙用煙堿、霧化物年度進口需求量。

  電子煙批發企業(含電子煙進口經營企業)電子煙產品年度銷量不得超過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場需求確定的批發企業年度國產內銷銷量目標和進口銷量目標。

  第十九條電子煙生產企業開展的市場營銷活動,應當在交易平臺備案相關活動信息,并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五章會員管理

  第二十條平臺實行會員制管理,依法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電子煙用煙堿原料銷售企業、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霧化物生產企業、電子煙生產企業、電子煙批發企業(含電子煙進口經營企業)、電子煙零售經營主體等,需要開展電子煙交易或進出口備案的,應當通過平臺注冊成為交易會員,方可通過平臺進行交易或備案。

  第二十一條會員應依據電子煙行政許可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監管要求在平臺上據實維護相關會員信息。

  第二十二條會員在平臺上的交易和備案活動由其指定的會員代表登錄會員交易賬號完成。會員應當嚴格管理所屬會員代表,對其在平臺的一切行為負責。

  第二十三條會員在平臺上享有平等交易、自主交易、公平交易的權利。會員在平臺上的交易和備案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誠信經營,依法納稅,保證在平臺上發布的信息真實準確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平臺對違反有關規定的市場主體可中止相關會員的交易資格。

  會員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依法撤銷、撤回、注銷或被依法取消從事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電子煙用煙堿原料等生產經營業務資格的,相應會員資格自動注銷。

  第二十五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托平臺構建電子煙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加強電子煙市場主體信用管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所稱電子煙原料包括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和電子煙用煙堿原料。電子煙用煙堿原料是指無法用于卷煙生產,可用于生產電子煙用煙堿的煙葉、煙絲(含絲、末、粒狀,下同)、煙梗等。廢棄煙草專賣品、粗提煙堿等非本細則規定的產品不得作為電子煙用煙堿原料。

  電子煙用煙堿原料計劃下達、購銷交易、物流運輸等適用煙草專賣品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電子煙用煙堿原料銷售企業包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卷煙工業企業、商業企業、打葉復烤企業等,其煙草專賣許可證許可范圍應當包括:無法用于卷煙生產,可用于生產電子煙用煙堿的煙葉、煙絲、煙梗等銷售,或者煙葉銷售等。

  第二十八條電子煙進口經營企業是指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且許可范圍包含進口電子煙用煙堿、霧化物、電子煙產品經營或批發業務的企業。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6月2日印發的《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印發電子煙物流管理細則和電子煙交易管理細則(試行)的通知》(國煙辦〔2022〕77號)中的《電子煙交易管理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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