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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總局: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可以經營專屬商業養老保險
2023-10-25 16:48:33來源:中國證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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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 據金融監管總局10月25日消息,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于促進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提出,符合以下條件的保險公司可以經營專屬商業養老保險:

(一)上年度末所有者權益不低于50億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實收資本)的75%;

(二)上年度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三)上年度末責任準備金覆蓋率不低于100%;

(四)金融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以下為《通知》全文: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促進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監管局、各人身保險公司:

為推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持續規范發展,更好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多樣化養老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金融監管總局)研究決定,符合條件的人身保險公司可以經營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是指資金長期鎖定用于養老保障目的,被保險人領取養老金年齡應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年滿60周歲的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

二、符合以下條件的保險公司可以經營專屬商業養老保險:

(一)上年度末所有者權益不低于50億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實收資本)的75%;

(二)上年度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三)上年度末責任準備金覆蓋率不低于100%;

(四)金融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養老主業突出、業務發展規范、內部管理機制健全的養老保險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關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權益不低于50億元的規定。

三、保險公司應當于每個年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確認相關指標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如不符合,保險公司應當自年度結束后第16個工作日起停止銷售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產品,并向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報告,妥善保存相關決策文件備查。相關指標重新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險公司應當向金融監管總局報告。金融監管總局自收到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不同意見的,保險公司可恢復銷售。

四、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產品命名格式為:保險公司名稱+說明性文字+專屬商業養老保險。

五、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產品采取賬戶式管理,可以采取包括躉交、期交、靈活交費在內的多種保費交納方式。產品設計分為積累期和領取期。保險公司可以依法合規建立持續獎勵機制,引導消費者長期積累和領取養老金。

六、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積累期采取保證加浮動的收益模式。保險公司應當為消費者提供一個以上的投資組合,不同投資組合保證利率可以不同。投資組合保證利率一經確定,不得調整。

在有效管控賬戶流動性的前提下,保險公司可以在積累期向消費者提供投資組合轉換服務,并在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一定期限內可轉換次數、轉換金額,以及轉換費用收取標準等。

七、保險公司應當提供定期、終身等多種養老金領取方式,除另有規定外,專屬商業養老保險領取期限不得短于10年。養老金領取安排可銜接養老、護理等服務,但應當另行簽訂相關服務合同。

八、保險公司應當制定專屬商業養老保險養老年金領取轉換表(以下簡稱轉換表),可以根據生命表、預定利率等變化適時調整,并在公司官方線上平臺顯著位置公布調整后的轉換表。保險公司應當與消費者在保險合同中約定其適用的轉換表。

九、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的保險責任包括身故責任、年金領取責任,保險公司可以適當方式提供重大疾病、護理、意外等其他保險責任。

消費者在保險合同期內身故,賠付金額在積累期內不得低于賬戶價值,在領取期內不得低于保證領取剩余部分與養老年金轉換時賬戶價值扣除已領取金額的較大者,累計給付金額與賠付金額之和不得低于養老年金轉換時賬戶價值。對于其他養老金領取方式,累計給付金額與賠付金額之和不得低于消費者尚未領取部分。

十、消費者在積累期前5個保單年度內退保,保單現金價值不得高于累計已交保費。

消費者在積累期第6—10個保單年度內退保,保單現金價值不得高于以下兩項之和:

(一)累計已交保費;

(二)賬戶累計收益的75%。

消費者在積累期第10個保單年度后退保,保單現金價值不得高于以下兩項之和:

(一)累計已交保費;

(二)賬戶累計收益的90%。

十一、消費者罹患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頒布《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2020年修訂版)》定義的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且傷殘程度達到人身傷殘保險評定標準1—3級的,可以申請特殊退保。

消費者在積累期申請特殊退保的,現金價值為申請時的賬戶價值。消費者在領取期申請特殊退保的,現金價值為申請時保證領取剩余部分與年金轉換時賬戶價值扣除已領取金額的較大者。對于其他養老金領取方式,退保金額為消費者尚未領取部分。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如相關單位修訂或頒布重大疾病保險疾病定義、人身傷殘保險評定標準等,按修訂后或頒布的內容執行。

十二、自2023年11月1日起,金融監管總局對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保險條款和費率統一實行備案管理。保險公司除提交規定的備案材料外,還應當同時提交上年度末所有者權益、償付能力充足率、責任準備金覆蓋率等情況說明。

十三、保險公司經營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業務,應當建立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風險管控機制和較長期限的銷售激勵考核機制、投資考核機制,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和相關信息系統,制定賬戶管理、業務管理、財務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制度。

十四、保險公司應當為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業務建立單獨的投資賬戶,加強賬戶管理,依法合規開展賬戶的建立注銷、資金劃轉、投資管理、估值核算等工作,明確相關操作規范、審批權限等。

十五、保險公司可以在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投資賬戶建立后的6個月內,使用自有資金向賬戶劃撥啟動資金,用于支持賬戶運作初期的資產配置,并向金融監管總局報告啟動資金退出計劃。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計劃,一次性或分次將相關資金劃轉至自有資金歸集賬戶,相關操作不得對賬戶資產配置和穩定運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險公司累計劃轉金額以啟動資金及其相應收益為限。

十六、保險公司應當按年度結算投資組合收益,以每年12月31日24時作為當年投資組合收益結算時點,在次年1月前6個工作日內審慎確定并公布上一年度投資組合結算收益率。兩個年度收益結算日之間特定日期的投資組合收益,為上一個年度收益結算日到該日期按投資組合最低保證利率計算的收益。

十七、保險公司應當加強負債管理,投資組合收益水平應當體現保險公司長期投資管理能力和養老資金安全、穩健管理要求。

十八、保險公司可以委托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以及開辦個人養老金業務的城市商業銀行在其經營區域內宣傳和銷售專屬商業養老保險。

為有效履行對消費者的長期養老風險保障責任,保險公司應當在代理銷售服務合同中要求接受其委托的商業銀行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消費者信息。

十九、保險公司及接受其委托的商業銀行通過官方線上平臺宣傳和銷售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的,應當符合《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保險機構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1〕108號)關于經營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的在線運營能力和在線服務體系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和技術手段,完整、客觀記錄在銷售頁面上呈現的營銷推介、關鍵信息提示和投保人確認等重點環節,滿足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要求。

二十、保險公司通過本通知第十九條規定方式宣傳和銷售專屬商業養老保險,如在銷售區域內未設立省級分支機構,應當與具備相應線下服務能力的其他已開設分支機構的保險公司等機構合作,以有效履行保險責任并提供相關服務。

二十一、保險公司應當履行銷售管理主體責任,加強機構管理、人員管理和銷售行為全流程管控。保險公司應當強化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將其納入公司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管理體系,完善消費投訴處理機制,依法合規、積極妥善處理投訴。

保險公司通過本通知第十九條規定方式宣傳和銷售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的,應當在總公司專門建立或指定部門統一負責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二十二、保險公司總公司負責制作銷售宣傳材料并統一管理使用,不得授權分支機構、接受其委托的商業銀行或個人自行制作或修改。

二十三、保險公司或接受其委托的商業銀行通過本通知第十九條規定方式宣傳和銷售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的,應當使用簡明易懂的文字向投保人提示以下信息:

(一)投資組合保證利率;

(二)收益結算時間和頻率;

(三)投資組合轉換安排;

(四)適用的轉換表,以及開始領取養老金的時點、領取方式、領取期;

(五)初始費用收取標準;

(六)保險責任;

(七)現金價值規則以及特殊退保安排;

(八)對利益演示不確定性的說明;

(九)其他對消費者有較大影響的合同事項。

保險公司或接受其委托的商業銀行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和技術手段獲得投保人對上述提示信息的確認。

二十四、保險公司應當對賬戶價值變動和養老金領取金額進行演示,可以按照高、低兩檔收益率假設演示投資組合賬戶價值變動情況:

(一)最高保證利率投資組合高檔收益率假設不得高于4%,最低保證利率投資組合高檔收益率假設不得高于5%;

(二)低檔收益率假設不得高于投資組合保證利率。

保險公司應當在演示過程中向消費者說明利益演示、轉換表的不確定性。

二十五、保險公司或接受其委托的商業銀行在宣傳和銷售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投資組合結算收益率與存款、理財產品等其他金融產品收益率進行簡單比較;

(二)隱瞞合同限制條件或重要內容;

(三)作出虛假或者夸大表述;

(四)按照投資組合歷史結算收益率對投資組合賬戶價值變動進行演示;

(五)金融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二十六、保險公司可以收取保單初始費用,消費者交納保費在扣除初始費用后全部進入個人賬戶。保險公司可以根據交費金額、賬戶累積金額、銷售渠道等設定差異化的公平合理的費用標準,并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二十七、保險公司應當在銷售過程中提供產品說明書,詳細說明產品特點、保險責任、費用收取、各投資組合歷史結算收益率查詢方式等。

二十八、保險公司應當在其官方線上平臺顯著位置真實、準確、完整披露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業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投資組合當期和歷史結算收益率、轉換表及其變化情況等。

保險公司應當以消費者易于獲取的形式,明示其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每筆交費、相應扣費,以及扣費后進入賬戶金額等信息。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合同中明確賬戶結算周期,提供賬戶價值查詢服務,每年至少一次主動向消費者提供賬戶價值變動信息。

二十九、對于投保人以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資金購買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且未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如其提出申請,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附貼批單等方式,將養老金領取條件變更為國家規定的個人養老金領取條件,或在合同中增加一次性領取養老金的領取方式,領取金額為領取時產品賬戶價值。

三十、保險公司可以接受企事業單位以適當方式,依法合規為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消費者提供交費支持。企事業單位相關交費在扣除初始費用后全部進入個人賬戶,權益全部歸屬個人。

三十一、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加強對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監管,對于產品管理、銷售管理、投資管理、信息披露等問題,將采取風險提示、監管約談、責令限期整改等監管措施,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三十二、保險公司應當于每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向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報送上一年度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經營報告,包括但不限于業務規模、投資管理等情況。

三十三、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開展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1〕57號)、《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擴大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范圍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2〕13號)廢止。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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